漳州某陶瓷企业超许可排污被罚25.4万元
近日,福建省漳州市某陶瓷企业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,其中,氮氧化物(NOX)总量年度超许可排放达28.898吨,是许可排放的4.06倍,被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处罚25.4万元,现已结案。
2025年11月4日,漳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,发现漳州市平和县某陶瓷企业存在告警提示,根据平台监控线索,联合漳州市平和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前往涉案企业进行现场核实,通过该企业在线污染源监管系统调阅导出2024年11月至2025年10月排放量,统计报表显示,企业连续12个月大气排放污染总量为NOX:36.006吨/年度、二氧化硫(S02):7.069吨/年度。
根据企业提供排污许可证,登录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公开端平台,载明该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为NOX:7.108吨/年度、S02:6.018吨/年度。通过数据比对,其中,该企业的NOX已超过年度许可排放量限值,即(36.006-7.108)/7.108=4.06,超过许可排放量4.06倍,同时,检查发现该企业的S02也超过年度排放量0.17倍。
该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第二款“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,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,建立环境管理制度,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”的规定。按照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(一)“超过许可排放浓度、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”,“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,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”的规定,依据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》,该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,被处以人民币25.4万元罚款。






